致布加路的覆文--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(Resp. ad Bulgaros, PL119, 980C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643   
標 題 論婚配(聖事)的主要方式
教 宗 尼各老一世
內 容

第三章…按法律,祇要有他們(男女雙方),對他們結婚的同意,那就足夠了,偶或在婚姻中,樣樣都俱備, 甚至(雙方)也已舉行過房事, 但若沒有雙方的同意,那麼,他們的婚姻-(婚配聖事),也是無效的。這由(教會的)大聖師若望基所為證;他說:構成婚姻者, 不是性交,而是(雙方的)意願。(PG561,802)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0643-064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644   
標 題 論聖洗(聖事)的方式以及付洗者
教 宗 尼各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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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章 你們問:那些從那【假名長老-司鐸】(手中)領洗的人們,是否是基督徒?還該再為他們付洗麼?-如困他們曾因至高不克分離的聖三之名受洗.,那麼, 他們一定是基督徒,而且, 凡由任何基督徒, 而且,凡由任何基督徒手受洗的人們,都不宜為他們再行洗禮。因為…無論由槴姦者或偷窺者所授聖洗(聖事),都毫無損害地領取恩賜」(*356)…職是之故,壞人施行聖事(善事)-而受害者,不是他人, 而是他本人;這是一定的,那從希臘人手裡受洗者,絲毫不會受害,因為那付洗者,是基督自己(若,一,卅三);又按聖經所載:「那使生長者是天主」(格:前三,七)言外是說:不是人使植物生長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0643-064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645   
標 題 論聖洗(聖事)的方式以及付洗者
教 宗 尼各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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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一章 聖事自有它除去整個污染的藥石;所以, 一個污濊的(犯姦的)司鐸, 不能污染(天主的)聖事。穿過垃圾堆與廁所的陽光,決不因此而有所污染。因,此不拘怎樣的司鐸、不能污染他所施行的聖事。如,此直到如今,為主教們所判斷,所責斥的(司鐸),(如果送聖體),信友亦該從祂(手裡)領聖體,因為惡(司鐸)若施行聖事,則其所害者,祇是他本人;一支點燃著臘燭,固對自己不利,但對那些處於黑暗中的人們而言,它郤照亮了他們-(而為們他服務)…所以,不要疑慮,你們儘可從任何基督的司鐸手中,領受聖事(奧蹟),因為一切都在信德,內受到煉淨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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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646   
標 題 論聖洗(聖事)的方式以及付洗者
教 宗 尼各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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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O四章 你們說:你們的本國, 曾有多人,從猶太手中受洗,但你們不知道, 這猶人是基督徒-信友-還是外教人;而你們(向我們)請示,言種受洗的人們,該怎麼辦。-一定的,如果他們,因聖三之名,或祇因基督之名受洗,一如我們在宗徒大事錄上所讀到的(二,卅八;十九,五),那麼,他們業已受洗了(這就像聖盎羅削所說的:是同一的聖洗聖事-(參閱:論聖神,PL16【1880】742);因,(我們)一定,不該再為這種人付洗;可是,首該查明的是:那給他們付洗的猶太人,是信友還是外教人;或是,他後來才成為基督徒的。雖然,我們相信,我們不該忘掉,真福奧斯定論及聖洗所說的話。(見:論聖洗:PL43,168,190,197,200) 。他說:「我們已充份證明:人或受洗人,即使有人對父或對子,對聖神的想法,與天主的道理,有所不同,但若錯誤出自付洗人或出自受洗人,要用福音的話施行聖事,那就不會影響聖洗聖事的效果。他又說:『就是在這人數中,有些人,仍然行為失檢,甚至還有人,在這無可言喻的預知中,有許多人,看起來, 以乎是教人,而事實上,郤是教內人 』。他又在別處說:「依我看來, 他們的心靈無論怎樣遲鈍,也會領悟:不拘是付洗人或受洗人的腐敗,都不能妨害聖洗聖事的效能);可是,他說,與教會分離的人,能為人授洗,一如他能如此做的, 但無論他如何有害地, 為人授洗,而那領洗的人,若本人不是與教會分離者,則他亦能獲得益處」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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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647   
標 題 論及接受信仰的自由而不受壓迫
教 宗 尼各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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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一章 對於那些拒絕接受天主教-(基督宗教)-的神益者…我們不能寫什麼;你們祇能用勸言來勸告他們來信仰天主教, 而且你們深信,你們祇可用理由來說服他們,使他們知道靈幻…但切不可用他們所謂的強力(來脅他們)…因為凡不是出於自願做的事,不能是好事【印證:詠:五三,;八一百一十,八一O八;廿七,七】;這就是說,天主所吩咐的,是自願的敬禮,而且祂祇命人,自動地恭敬祂;因為,假祂願意施用強力,那麼,沒有一個人, 能抗拒祂的全能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0643-0648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648   
標 題 不該用強力來強迫人明認自己的罪孽
教 宗 尼各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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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六章 如果一個賊,或一個強盜被捕,而不承認他的所作所為,那麼,你們說,在你們那,判官用鞭子來鞭打他的頭部,並用其他鐵刺來刺他的腰部,一直到他供出真理為止;這種做法,不論在天主的律法,或人的律法,全不許可的,因為「認罪」該出於自願,而不該出於勉強;也不該用暴力來強迫供認,而該使罪人,自願地認罪。如果在你們那裡,發現有這樣的事件發生,懲罰那些無罪而迫供有罪的人,那麼,至少你們不怠到羞恥嗎?難道你們不承認,你們判得合理嗎?相仿地,如果,罪槴,因不堪苦刑而說他自己所沒有犯的罪惡,那麼,請問,偌大的冤孽,除了歸罪於那迫他供認的人之外,還該歸罪於誰呢?其實,那口是心非的人所說的,並不是自己認罪呀!…但人皆希求自己從罪孽中解放出來,所以,人除非罪孽昭彰,無可抵賴,或由三個證人證明,無可推諉而認罪, 則不能施予刑罰。或若不能使罪人認罪,則先請他當著聖福音經卷前面,宣誓無罪,然後予以赦罪,而了結此事,因為外邦宗徒,屢次聲明說:「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;以起誓作擔保,了結一切爭端」(希:六,十六) 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0643-0648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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